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6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与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10年。在本计划存续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最低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投资规模预计不超过650万美元(不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人
1、名称: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E0F87B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088号1106
4、注册资本:1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马骏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资产托管人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806U
3、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
4、负责人:赵元新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由其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资管计划份额认购,亦没有在上述合作方中任职。
三、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一)本计划名称: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计划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本计划投资目标: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产品,管理人通过价值投资和积极配置的理念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投资价值或良好成长性的投资标的。
(五)本计划主要投资方向:
1、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3、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本计划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为0%-20%(不含);
2、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3、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含),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计划风险等级:本单一计划属【R5】高风险等级,适合合格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C5】的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八)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九)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十)本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人民币1000万元。
(十一)单一计划的估值核算服务事项:
本单一计划管理人为本单一计划聘请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单一计划提供【估值核算】服务。本单一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管理人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四、资管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一)投资目标
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产品,管理人通过合理配置各类资产和策略,追求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1、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3、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为行政服务机构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后,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合同变更后调整投资范围。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投资限制
1、资产配置比例:
(1)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为0%-20%(不含);
(2)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3)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含),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即市场趋势性风险),存续期内将本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本计划总资产80%。本单一计划建仓期为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单一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投资比例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2、投资限制:
(1)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管理人监控):
①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②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③投资项目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等行业;
④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或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四)投资禁止行为
本单一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挪用单一计划资产;
4、使用单一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5、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投资策略
本单一计划在对国际宏观环境、经济周期以及金融市场环境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把握权益资产的投资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托管费
本计划受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05%。
H=E×年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受托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算
受托资产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一季度的受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受托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境外托管人,聘请境外托管人产生的托管费已包含在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本计划不再另行支付。
2、管理费
本计划受托资产的年管理费率为1.15%,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算
H=E×年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受托资产净值
受托资产管理费自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一季度的受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受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其他费用
与本单一计划相关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货币经纪服务费、信息披露费等单一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单一计划资产承担。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货币经纪服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与单一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单一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预提/待摊函的,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无。
5、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减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调减单一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
6、证券交易费用
本单一计划应按规定支付经手费、证管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作为交易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单一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账户开户费在计划成立后从计划资产中列支,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托管账户中支付给指定账户,受托资产不足时由投资者另行支付。
7、不计入单一计划费用的项目
单一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单一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单一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单一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单一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8、单一计划的税收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自行依法纳税,管理人不予代扣代缴。以本单一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9、其它
受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为维护受托资产的利益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及/或由于管理人之外主体违约等原因需要向该主体追偿的情形,管理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回损失,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拍卖费、担保费、保险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用)由受托资产列支,受托资产不足时由投资者另行支付,管理人无义务垫付。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单一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使本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地震、火灾、洪水、战争、自然灾害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②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⑥托管人基于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受托资产的任何损失。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托管人应根据《QDII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3、因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受托资产损失的,由受托资产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以纸质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签字或盖章,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2、本单一计划成立。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本次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质和投资能力,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并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基本面和前景良好的上市公司首发等项目,拓宽公司产业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规模预计不超过650万美元(不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本次单一计划产品涉及境内境外市场,投资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衍生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境外托管人风险、受外汇政策影响、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或投资策略需要,管理人可选择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选择不投资于境外市场,受托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境外及资金出境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税收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包括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如有)、行政服务机构等)的经营风险、单一计划特定风险(主要包括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单一计划未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不通过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未约定预警/止损线的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分析和跟踪资管计划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合理控制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