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有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至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