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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职能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十三条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发表意见,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按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二)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五)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归档保存。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总监、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证券事务职能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24小时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报告情况。董事长可以根据情况委托董事会秘书向董事报告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拟信息披露文稿,并负责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以及根据规则无需全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对于披露文稿中涉及的财务数据等,董事长在签署时应当指示具体负责部门核对。董事长因故不能签署信息披露文稿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履行该项职责。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审核后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职能部门。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以确保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第七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七十一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职能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具体参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第八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如本办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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