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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0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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