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368证券简称:连城数控公告编号:2023-077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修订说明公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70)、《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3-072)等相关公告。
为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内外部环境、长期发展规划、激励预期效果等因素后,公司拟调整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修订,形成《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7.00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5.4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18.00亿元或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0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83.00亿元或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7.50亿元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18.00亿元或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83.00亿元或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7.5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6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及实际可行权数量,对应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安排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70% |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亿元;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亿元。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7.00亿元;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5.4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25.00亿元;2.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2.50亿元。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18.00亿元;2.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0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0亿元;2.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0亿元。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83.00亿元;2.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7.50亿元。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70% |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25.00亿元;2.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2.50亿元。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18.00亿元;2.2023年-2024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0亿元;2.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00亿元。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83.00亿元;2.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7.5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目标值(Am)或触发值(An)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60% | 0% |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之“五、考核标准”内容同步作出如上修订。除上述修订内容之外,《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其它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修订)》;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