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修订)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