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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3-085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路30号格利尔数码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从利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636,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04,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 高级管理人员贺鹏飞先生、侯光辉先生、朱婧女士、孙静女士、张荣国先生、张艳娟女士、周雪梅女士列席了会议;

5.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崔鹏飞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5,614,6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股数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朱彩云女士、张银宏女士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7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股数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对象贺鹏飞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总经理贺鹏飞先生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4.00%;

贺鹏飞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公司拟授予贺鹏飞先生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任职务、岗位的重要性相匹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股数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弃权股数2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静女士、候光辉先生、夏青女士、王开刚先生、朱彩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3-07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股数884,1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弃权股数2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静女士、候光辉先生、夏青女士、王开刚先生、朱彩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3-07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股数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静女士、候光辉先生、夏青女士、王开刚先生、朱彩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如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66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反对股数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股数1,000,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静女士、候光辉先生、夏青女士、王开刚先生、朱彩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针对公司实施的本激励计划,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本协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2,665,04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股数90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静女士、候光辉先生、夏青女士、王开刚先生、朱彩云女士、王震先生、佟连江先生、张银宏女士、李珏女士、徐芳芳女士、贺鹏飞先生、张玉丽女士、张荣国先生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1,150,04455.98%904,22644.02%00%
《关于激励对象贺鹏飞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1,150,04455.98%884,12643.04%20,1000.98%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1,150,04455.98%884,12643.04%20,1000.98%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1,150,04455.98%904,22644.0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150,0007.30%904,22644.02%1,000,04448.68%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1,150,04455.98%904,22644.02%00%

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公开征集获得授权情况合计表决结果
股东人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激励对象贺鹏飞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000%通过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000%通过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指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一吟律师、吴光洋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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