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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7日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56,253,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5,808,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0,445,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4%。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22,672,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064,5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6,430,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98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0,445,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25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43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72,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5%;反对41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01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9%;反对41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172,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5%;反对41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01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9%;反对41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袁晓琳、宋梦轲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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