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23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且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文冬梅: | 李光昱: |
王艳辉: |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