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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控股子公司浙江燕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燕华”)向宁波银行海曙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0.70%,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54,545.2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43%。

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浙江燕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浙江燕华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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