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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在会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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