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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3-090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

? 授予数量:140.00万股

? 授予价格:37.89元/股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31名激励对象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

3、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9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披露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10月17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

2、股票来源:优先使用公司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不足部分由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进行补充;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31人,授予数量140.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张 磊副总经理30.0021.43%0.15%
张 杨董事会秘书3.002.14%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29人)107.0076.43%0.55%
合计140.00100.00%0.71%

注【1】: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公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8、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4%

注:1、以上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893,520,454.12元;2022年净利润(即: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319,597,789.91元。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X≤10080≤X<900≤X<80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X/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10月17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4,999.40万元,则 2023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费用(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40.004,999.40627.012,593.861,255.27523.27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张磊先生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股东变动情况系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和其认购公司2023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所致,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且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论证前并不知悉相关信息。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综上,上述31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10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0.00万股,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10月17日,并同意以37.8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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