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10月17日,并同意以37.8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红艳 | 刘灿辉 | |||||
张 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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