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卓兆点胶 证券代码:873726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18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零二三年十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卓兆点胶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卓兆点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卓兆点胶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卓兆点胶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卓兆点胶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卓兆点胶回购本合伙企业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卓兆点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卓兆
点胶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卓兆点胶股份的(不包括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并确保卓兆点胶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卓兆点胶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卓兆点胶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卓兆点胶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卓兆点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卓兆点胶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卓兆点胶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卓兆点胶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卓兆点胶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卓兆点胶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卓兆点胶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如卓兆点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卓兆点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卓兆点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卓兆点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卓兆点胶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卓兆点胶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业务能力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卓兆点胶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卓兆点胶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卓兆点胶在《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进一步落实公司章程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监督,卓兆点胶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卓兆点胶将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卓兆点胶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卓兆点胶利益;
2、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卓兆点胶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卓兆点胶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卓兆点胶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卓兆点胶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卓兆点胶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卓兆点胶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卓兆点胶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卓兆点胶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卓兆点胶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卓兆点胶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卓兆点胶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3、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近亲属,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卓兆点胶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人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10、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卓兆点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卓兆点胶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卓兆点胶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
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9、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卓兆点胶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
3、若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4、如若本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如本人及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卓兆点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卓兆点胶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卓兆点胶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卓兆点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卓兆点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依法督促卓兆点胶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卓兆点胶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卓兆点胶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卓兆点胶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其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果卓兆点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卓兆点胶将
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卓兆点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卓兆点胶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卓兆点胶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卓兆点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卓兆点胶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卓兆点胶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卓兆点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卓兆点胶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当年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卓兆点胶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卓兆点胶资金被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卓兆点胶为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承诺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不滥用自身地位损害卓兆点胶或者卓兆点胶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包括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卓兆点胶的资金及要求卓兆点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代垫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偿债务等形式向卓兆点胶拆入拆出资金,或以其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卓兆点胶资金、资产及资源或导致卓兆点胶为本承诺人及关联方承担成本及其他支出;
4、本承诺人及关联方如存在占用卓兆点胶资金、要求卓兆点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控制的卓兆点胶股份,并授权卓兆点胶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5、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卓兆点胶及卓兆点胶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6、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承诺人对卓兆点胶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本公司北交所上市后生效的《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阅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阅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阅读,确认发行申请文件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阅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26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85%、91.06%及88.13%,公司存在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1)苹果公司未来采购需求降低的风险
在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对智能制造装备的采购需求方面,由于受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推动,其某一类型设备的采购规模在不同期间可能存在较大的波动。公司苹果产业链的业务规模与苹果公司创新需求、新产品的创新功能开发情况高度相关。若未来苹果公司业绩出现波动、采购策略转变、创新能力下滑,使得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大幅减少对智能制造装备的采购需求,则公司苹果产业链收入会面临下滑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研发能力无法满足苹果公司要求的风险
在公司自身的研发及创新能力方面,若未来公司无法在苹果供应链的设备
制造商中持续保持优势,研发能力无法满足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的产品更新需求,或无法及时追随苹果产业链技术路线的迭代路径或发展路线出现失误,则现有的市场份额可能被其他竞争对手赶超,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公司的稳定合作关系,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行为违反苹果公司供应商要求及规范的风险
此外,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对供应商的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若公司出现违反苹果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的行为,或违反苹果公司或者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的保密要求,则将会对公司与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的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面临终止合作的风险。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消费电子领域作为智能点胶设备行业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该领域的知名品牌商及制造商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优质客户的市场份额占比较大,更新迭代的速度更快,因此对智能点胶设备的需求也更高,智能点胶设备行业也呈现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85.38%、81.42%及80.83%,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包括且不限于客户资信出现恶化、难以满足客户对工艺及交期的要求、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违反客户合作协议、客户减少采购甚至终止合作关系等情形,则将导致主要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下游应用领域拓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在智能点胶设备下游细分市场中,起步较早且竞争激烈的消费电子逐渐趋于稳定发展态势,新能源汽车、光伏、半导体产业属于新兴领域,增长速度较快。公司受限于产能等因素影响,目前主要业务仍集中在消费电子领域,最近一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消费电子领域占比91.90%。报告期内,公司已逐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光伏、半导体等领域的拓展力度,但目前收入占比仍然较低,最近一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新能源汽车、半导体领域收入占比分别为4.44%、2.59%。如因技术创新未能满足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变化的要求、
进入新客户供应商体系进度较慢等因素导致新客户的拓展计划不达预期,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直接材料成本上涨导致的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5.93%、52.19%及59.10%。其中,点胶设备毛利率分别为76.33%、46.72%、45.57%,报告期内有所下滑;点胶阀毛利率分别为77.65%、74.21%及78.96%,处于较高水平。
公司点胶设备毛利率下降主要因素为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由于公司点胶设备属于非标定制化产品,为满足客户点胶设备的要求,公司采购了较多单位成本较高的整机零部件,直接材料成本提高较多。若未来公司无法保持点胶阀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本优势,或公司点胶设备的生产成本上涨因市场竞争、客户定价策略等因素影响而无法有效传导至售价端,将造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价差缩小,公司将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5、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39.28万元、15,650.58万元及20,577.2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29%、58.18%及56.31%,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可能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末,公司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重为
0.49%,占比较小。公司主要客户为消费电子领域知名企业,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和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但是,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或客户财务经营状况恶化,出现未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6、技术更新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领域,并逐步向新能源汽车、光伏、半导体等领域拓展,下游客户需求多样化,因此应对客户前瞻性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是智能点胶设备厂商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若将来公司未能结合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技术、工艺的更新及储备,并通过
持续的技术创新快速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高质量产品,则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客户订单流失的风险。
7、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陈晓峰和陆永华二人合计支配公司84.3145%表决权,陈晓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永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共同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决策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77.36%、44.73%及47.62%。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投产需要一定周期,若未来项目建设与投产周期延长或投资预期效益未能完全实现,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难以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9、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公司产销规模呈增长趋势,年产点胶设备和点胶阀4,410台产业化建设项目新增产能预计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如果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行业技术发展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和对潜在客户的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另外,市场的拓展需要一定时间,新增产能消化需要一定过程,短期内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10、未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年,受外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需求疲软、苹果新产品发布推迟等因素影响,公司在手订单规模小于预期。虽然公司已在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领域与客户合作进行工艺验证,但未来是否能够签署
正式订单仍然受到工艺验证结果、客户新产品开发需求、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未来订单不达预期,导致公司销售规模下降,并因此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11、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由于公司目前业务仍主要集中于苹果产业链,订单获取时间主要受苹果产品发布周期影响;同时,公司收入确认时间亦受到下游客户其他设备联调情况、生产进度安排、内部验收流程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受宏观环境及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业绩波动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1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卓兆点胶”,股票代码为“87372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0月19日
(三)证券简称:卓兆点胶
(四)证券代码:8737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077,24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3,925,24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32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168,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645,75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645,75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431,49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1,279,4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16,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848,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6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975.7246万股,发行后股本为8,207.7246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21.34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6,150.7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4.73%,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8,499.2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7.62%。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Suzhou zhuozhao dispensing technology Co., Ltd. |
证券代码 | 873726 |
证券简称 | 卓兆点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346248564E |
注册资本 | 69,757,246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峰 |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15日 |
办公地址 | 苏州高新区五台山路189号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五台山路189号 |
邮政编码 | 215000 |
电话号码 | 0512-62916880 |
传真号码 | 0512-62916678 |
电子信箱 | ir@zz-t.com |
公司网址 | www.zz-t.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雷家荣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512-62916880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机器人及相关零配件,机械手臂,全自动视觉点胶机,全自动锁螺丝机,全自动焊锡机,自动检测设备,自动装配设备,直线电机设备,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高精度智能点胶设备、点胶阀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高精度智能点胶设备、点胶阀类产品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陈晓峰和陆永华二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前,陈晓峰直接持有公司35.35%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星熠壹号和特瑞特星熠贰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7.23%股份,合计支配公司
42.58%表决权;陆永华直接持有33.73%公司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企业管理和特瑞特云帆壹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8.00%股份,合计支配公司41.73%表决权。陈晓峰和陆永华二人合计支配公司84.31%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陈晓峰直接持有公司
30.04%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星熠壹号和特瑞特星熠贰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6.15%股份;陆永华直接持有28.67%公司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企业管理和特瑞特云帆壹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6.80%股份;陈晓峰和陆永华二人合计支配公司71.66%表决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陈晓峰直接持有公司29.38%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星熠壹号和特瑞特星熠贰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6.01%股份;陆永华直接持有28.04%公司股份,并通过担任特瑞特企业管理和特瑞特云帆壹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6.65%股份;陈晓峰和陆永华二人合计支配公司70.08%表决权。陈晓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陆永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公司投融资与外联管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公司战略方向由双方讨论后一致决定,双方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陈晓峰和陆永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在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后的一定合理期限内稳定、有效。陈晓峰先生,198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任阿尔帕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销售经理;2013年12月至2022年8月,任苏州卓兆执行董事;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22年2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卓兆点胶董事长、总经理。
陆永华先生,197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1999年11月,任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SMT技术员;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苏州罗技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测试工程师;2003年1月至2003年10月,任大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工程师;2003年10月至2015年6月,任苏州胜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2年2月,任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3月至今,任卓兆点胶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 | 间接持股数 | 合计持股 |
1 | 陈晓峰 | 董事长、总经理 | 24,658,335 | 739,261 | 25,397,596 |
2 | 陆永华 | 副董事长 | 23,530,260 | 722,339 | 24,252,599 |
3 | 黄亚婷 | 董事 | - | - | - |
4 | 刘颖颖 | 独立董事 | - | - | - |
5 | 詹晔 | 独立董事 | - | - | - |
6 | 马超 | 监事会主席 | - | 33,991 | 33,991 |
7 | 代小兰 | 监事 | - | 6,800 | 6,800 |
8 | 周丽敏 | 监事 | - | 6,800 | 6,800 |
9 | 雷家荣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210,753 | 210,753 |
10 | 陈雨辰 | 副总经理 | - | 846,066 | 846,066 |
11 | 徐维波 | 副总经理 | - | 846,070 | 846,070 |
12 | 赵起越 | 副总经理 | 187,060 | 187,060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陈晓峰 | 24,658,335 | 35.35% | 24,658,335 | 30.04% | 24,658,335 | 29.38%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卓兆点胶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卓兆点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直接持有卓兆点胶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陆永华 | 23,530,260 | 33.73% | 23,530,260 | 28.67% | 23,530,260 | 28.04% | 实际控制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89,795 | 5.58% | 3,889,795 | 4.74% | 3,889,795 | 4.63%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兆点胶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卓兆点胶回购本合伙企业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卓兆点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卓兆点胶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苏州特瑞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84,520 | 4.28% | 2,984,520 | 3.64% | 2,984,520 | 3.56%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60,435 | 2.95% | 2,060,435 | 2.51% | 2,060,435 | 2.46%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1,692,145 | 2.43% | 1,692,145 | 2.06% | 1,692,145 | 2.02% |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个月。 |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30,800 | 0.04% | 123,200 | 0.1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北京星通诚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星通成长辛壬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48,077 | 0.06% | 192,308 | 0.2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6,154 | 0.12% | 384,615 | 0.4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苏州科技城高创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96,154 | 0.12% | 384,615 | 0.4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8,825 | 0.04% | 115,3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东吴证券股份有 | - | - | 59,298 | 0.07% | 237,193 | 0.2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限公司 | 战略配售对象 | |||||||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7,692 | 0.07% | 230,769 | 0.2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5,000 | 0.05% | 180,000 | 0.2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苏州泰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92,400 | 0.11% | 369,600 | 0.4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苏州诚来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61,600 | 0.08% | 246,400 | 0.2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58,815,490 | 84.31% | 59,431,490 | 72.41% | 61,279,490 | 73.02%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10,941,756 | 15.69% | 22,645,756 | 27.59% | 22,645,756 | 26.98% | —— | —— |
合计 | 69,757,246 | 100.00% | 82,077,246 | 100.00% | 83,925,246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陈晓峰 | 24,658,335 | 30.04%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陆永华 | 23,530,260 | 28.67%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3 | 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89,795 | 4.74%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苏州特瑞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 | 2,984,520 | 3.64%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业(有限合伙)
业(有限合伙) |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苏州成贤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65,425 | 3.37% |
6 | 苏州成贤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45,500 | 3.22% |
7 |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60,435 | 2.51%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8 | 聚源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绍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72,680 | 2.16% | - |
9 |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 | 1,692,145 | 2.06%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10 | 南京成贤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3,660 | 0.98% | - |
合计
合计 | 66,802,755 | 81.39%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陈晓峰 | 24,658,335 | 29.38%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陆永华 | 23,530,260 | 28.04%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 | 苏州特瑞特云帆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89,795 | 4.63%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苏州特瑞特星熠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84,520 | 3.56%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苏州成贤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65,425 | 3.30% | - |
6 | 苏州成贤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45,500 | 3.15% | - |
7 | 苏州特瑞特星熠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 | 2,060,435 | 2.46%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业(有限
合伙)
业(有限合伙) |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8 | 聚源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绍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72,680 | 2.11% | - |
9 | 苏州特瑞特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1,692,145 | 2.02% | 1、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卓兆点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卓兆点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卓兆点胶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1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8,101 | 0.99% | 因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获取的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合计 | 66,827,196 | 79.64% |
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时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2,32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4,168,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1.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5.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4.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3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3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20,3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654,036.3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1,665,963.68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卓兆点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353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10月11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320,32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281,665,963.6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2,32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69,345,963.68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65.4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226.8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900.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60.36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00.00万元;
(3)律师费用:330.00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14.15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1.25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22.3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8,166.6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609.91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吴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0月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84.8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170.4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416.8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392.5246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88%。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专用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城支行 | 8112001012100763245 | 智能点胶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 |
2 | 交通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 325605000013001276363 | 年产点胶设备和点胶阀4410台产业化建设项目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支行 | 32250110346100003536 | 偿还银行贷款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37090188000294023 | 补充流动资金 |
5 | 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3050020020120100118329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翟悦、曹飞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曹飞 |
项目其他成员
项目其他成员 | 陈玲、刘薇、刘婷、褚侃润、高鸿飞、周重蛟、薛佳梓、夏艳、张煦阳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512-62938168 |
传真
传真 | 0512-62938200 |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