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于北方 陈建忠 陈和平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