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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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