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