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