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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重大信息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重要会议事项:

1.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信息;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中达到下列标准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

3.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上报。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6.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11.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2.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13.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17.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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