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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拟讨论事项所需的下述相关材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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