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经公司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2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商议筹划、咨询论证、决议等重大进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