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03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96元/股。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