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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事项存在疑问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资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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