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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ESG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 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

(三)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 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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