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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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重整事项概述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联文旅”)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2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9月7日指定新华联控股管理人。2023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3年4月17日指定新华联控股管理人担任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具体事项及进展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等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069、077、082、086、087及2023-008、012、029、074)。
二、控股股东重整事项进展
新华联控股管理人于2023年10月1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10月7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相应报告,因重整投资方案
所涉事项需进行审批等法律程序,尚未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且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仍具备重整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北京一中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期三个月至2024年1月13日。2023年10月12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当日作出的(2022)京01破19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13日。”
三、风险提示
1、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为新华联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