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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6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吴晓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翁国雄: .

余雪松: .

苑宝玲: .

时间:二○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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