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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等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九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公

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期货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套期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工作小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 档案整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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