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间接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担保事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原章程第四十二条之后新增一条,原章程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新增条款如下: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原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原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原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原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原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原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行使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并享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原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行使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并享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指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和签订重大商业合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满3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满3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满3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满300万元。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的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购买(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销售或提供劳务等商业合同;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净资产。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上述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由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批准。
净资产。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上述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由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批准。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它职权及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它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它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通过董事长办公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审批,详情见《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原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 …… |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生产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