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