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董事局提名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局提名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陈向明先生、朱德贞女士及吴世农先生六人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3.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本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局提名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及达正浩先生三人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3.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5条规定的不良记录,该等被提名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本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本次提名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董事局提名的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在其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股东大会方能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