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乐种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秋乐种业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80号”文《关于同意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0元,募集资金总额198,2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635,067.4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75,604,932.5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30日全部到位,并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16-000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河南金娃娃种业有限公司自有土地作为募投项目生物育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地点。该土地证号为新(平)国用(2013)000002号,面积为13,368.1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增加实施地点前 | 增加实施地点后 |
生物育种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编号为新(平)国用(2013)000001号 | 1、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编号为新(平)国用(2013)000001号 2、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编号为新(平)国用(2013)000002号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发挥公司的整体效益,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改善企业形象。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决策程序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秋乐种业《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秋乐种业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张 燚 | 孙远航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