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3〕0222号
关于对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崔元存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崔元存,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崔元存之配偶方王芳通过二级市场于2023年6月7日、8月21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224,914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7月18日、7月21日合计卖出8700股,合计卖出金额229,560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交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任监事崔元存之配偶方王芳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崔元存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