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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 4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 13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 21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23

第六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30

第七章 附则 ......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旗滨集团”)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持股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持股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将严格依据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此外,本持股计划之全体持有人应明确“事业合伙人”的身份定位,在本办法的框架范围内,通过本持股计划更深入的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质量、不断发掘企业文化内核和精神实质出谋划策。通过“事业合伙人”的共同努力,促使旗滨集团不断成长为一个高质量发展的上市公司,更成长为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公司设立本持股计划的目的展望未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旗滨集团稳步实现“做强和做大”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业已确定。历经多轮变革,旗滨集团的企业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已有充分积累,如今已经具备再出发的“时”与“势”。

实现上述战略目标需要公司有“正确的方向选择”和“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为此,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年)》,力争在中长期发展规划覆盖期间将公司现有产业带入国内同行业一流企业水平,并实现质量、管理和营运能力的持续提升。同时,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公司实质性的利润增长点和公司亮点。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踏实肯干、敬业进取与超强执行力特质的核心管理团队去推动和落实。持股计划作为与中长期发展规划配套的长效激励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绑定公司长期价值,实现核心管理层及成员个人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持股计划的实质是“业绩股票”,且通过“持股计划”的安排以及“合伙人”特质而更长期化,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具体而言,本持股计划的推出具有以下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作为业内公司治理机制领先的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通过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核心管理层拟通过本持股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促使核心管理层长期稳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伴随公司整体价值提升而共享收益。

(二)平衡股东与核心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本持股计划的推出有利于平衡股东与核心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帮助股东与核心管理层建立更长期、持续的信任关系,推动核心管理层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层从“经理人”向“合伙人”的思维转变,发挥经营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树立共同的发展愿景和奋斗目标,打造高效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三)完善公司核心人才梯队的建设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本持股计划的推出有利于增强内部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能动性,同时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有利于为公司储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人力资源。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实施本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 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 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 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 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以下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助理总裁级别人员;

3、独立经营的下属企业及公司职能部门担任职务为公司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员;

4、其他经董事会认定的核心管理层人员。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核心管理层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00人,首批核心管理层员工共计23名。

(二) 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以零对价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无偿赠与的股份。

(二)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无偿赠与。俞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超过10,000万股,占公司方案实施时总股本2,688,080,940股的3.72%。本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该部分股票。

本持股计划自赠与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即享有赠与股票的股东权利。

(三)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共计不超过10,000万股,占公司方案实施时总股本的3.72%,全部来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无偿赠与。

俞其兵先生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事宜,上述赠与股票的规模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将根据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予以最终确定。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 赠与股票的授予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根据2021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结合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以及2024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

上述2021年和2024年的考核指标分别对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年)》设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具体的业绩考核要求参见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之“三、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100人,首批为23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超过10,000万股。

本持股计划份额对应股份数,1股为1份。首批核心管理层在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获赠标的股票后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有份额标准数量(万份)占比(%)
1张柏忠总裁8008.00
2姚培武董事会秘书3603.60
3张国明财务总监5505.50
4凌根略副总裁5505.50
5候英兰董事1801.80
其他员工(18人)3,44034.40
预留部分4,12041.20
合计10,000100.00

注:1、上表列示的人员和份额情况均为本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于2019年9月首次推出时的

首批人员和预留人员预计的情况。具体实施过程中合伙人计划中公司董事、高管、其他持有人及预留对象的人数,及获赠份额的情况将根据事业合伙人计划最新人数及人员构成、赠与时的合伙人职级与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持有人最终所持有的份额将受到公司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结果的影响,具体可参见本草案之“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考核标准”之“三、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及持有人业绩考核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获赠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本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根据实际赠与情况及持有人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一)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0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但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 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第一批获赠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48个月,第二批获赠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12个月,均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第九条 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分别为2021年和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指标对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年)》设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完成公司中期发展目标后,持有人可通过本持股计划受赠第一批股票,完成长期发展目标后,持有人可通过本持股计划受赠第二批股票,累计通过本持股计划受赠合计不超过10,000万股的股票。

上述两个考核年度的财务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考核指标2021年中期发展目标2024年长期发展目标
营业收入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净资产收益率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80分位值水平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80分位值水平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对标企业非玻璃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年终考核时剔除。若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年终考核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增加相应业务对标样本企业。

注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剔除因员工持股计划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注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核算,并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注4: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当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达成时,公司董事会将对多维的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认定。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综合指标核算公司整体业绩完成的百分比(A),并据此核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具体如下:

公司业绩完成百分比(A)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
当90%<A≤100%时X = 100%
当80%<A≤90%时X = 85%
当70%<A≤80%时X = 70%
当60%<A≤70%时X =55%
当50%<A≤60%时X = 40%
当A≤50%时X =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确定本持股计划可以获赠的股票总数,中期考核完成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X2021,长期考核完成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X2024,则本持股计划获赠股票数量确定如下:

1、2021年中期发展目标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第一批可获赠标的股票的最大数量N2021(万股)=第一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1

上述“第一批标准赠与数量”按照本草案第四章“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所述的核心管理层在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时,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标的股票数量之40%确认。

2、2024年长期发展目标考核完成后,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若X

2024> X2021,本持股计划第二批可获赠股票的最大数量N2024(万股)=第二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4+回补数量,回补数量不超过(X2024- X2021)×第一批目标赠与数量;

(2)若X

2024<X2021,本持股计划第二批可获赠股票的最大数量N2024(万股)=第二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4-回调数量,回调数量不超过(X2021- X2024)×第一批目标赠与数量,若N2024为负值,取值为0。

2024年长期发展目标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累计获赠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0,000万股。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考核原则上需在各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相关评价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为S(0≤S≤100),根据个人绩效考评分数,将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可获赠的股票总数在持有人之间

进行份额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照个人绩效考核分数S,调整各持有人计划获赠的份额,调整系数如下表:

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
当S≥70时Y = S%
当S<70时Y = 0%

持有人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低于70分的,其持有的份额不能归属,亦不纳入二次分配,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并由俞其兵先生享有。

第二步:第一步考核未能获赠的份额,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按照第一步的调整和分配原则,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100的持有人无法全部获赠相应份额,该部分未能获赠的份额,将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届时由持有人会议根据具体的考核结果决定该二次分配事项,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可获赠的股票总数。

(三)持有人获赠股票安排

2021年中期发展目标考核完成后,各持有人实际可获赠的股票数量将以N2021、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截至2021年的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2021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2021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2024年长期发展目标考核完成后,各持有人实际可获赠的股票数量将以N2024、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截至2024年的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2024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2024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在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完成考核后30个交易日内将相应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如因税收缴纳、过户手续办理等正常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予以延长。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持股计划在获赠标的股票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利于上述核心管理层员工通过本持股计划更好地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本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本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本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本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本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

11、决定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本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亦可通过会议决议委员联签方式直接作出决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受赠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获赠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若有);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本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决方案。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四)本持股计划获赠标的股票后,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如有),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直至本持股计划终止。

第十八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九条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个人受赠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四)本持股计划经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最终不符合获赠实际控制人赠与股票条件时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不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资格,将退出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持有人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该部分股票权益由俞其兵先生享有:

1、持有人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工程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或持有人需对上述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工作进程受阻、或工作计划延期的;

5、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由于因持有人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

6、持有人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等;

7、持有人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用、挪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持有人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公司财务、业务、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9、未事先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披露近亲属关系,持有人擅自安排近亲属在公司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

10、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人员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持有人利用职务之便选择近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做供应方、销售方、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其他保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持有人及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个人债务担保、工作机会、子女升学教育、旅游消费等任何形式的利益;报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

13、持有人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作、串通、泄露标底等),或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持有人及其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持有人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持有人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16、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或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的;

17、持有人离职后2年内,到与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向上穿透至最上层的每一级母公司)、子公司(向下穿透至各级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任职或提供服务的;

18、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

19、持有人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20、持有人对违规违纪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却纵容包庇责任人,对责任人

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协助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1、持有人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名誉的;发表与公司有关的不当言论;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名誉的;

22、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章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章中上述“近亲属”包括持有人(1)配偶、子女、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则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

果不作变更。

具体情形包括:

1、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同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后,实际获赠的股票与该持有人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可获赠的股票之间的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或用于持有人之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五)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无法获赠任何股票权益;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标的股票权益之50%不作变更,剩余50%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由俞其兵先生享有,且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除本草案另有规定外,不论任何原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拒绝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条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但是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其职务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和个人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且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变化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职务变动情形后,实际获赠的股票与该持有人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可获赠的股票之间的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或用于持有人之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七)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

1、满足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之持有人的兑现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届时尚满足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之持有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其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股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该锁定期结束后24个月之内,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2、其他情况的兑现安排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2项的情况时,兑现安排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持有人/持有人的合法继承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股票,但是每年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如果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届时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将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调整安排。

第六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第八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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