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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飞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4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轩先生为总经理,聘任王树先生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向玉枝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冉昌林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曹卫斌先生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红波、邵泽宁、杨克成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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