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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4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总监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经审查其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我们认为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付杰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充分、详实,并就上述事项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的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估值合理,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业务多样性。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唐国华、吕岩、叶春辉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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