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3年1-6月财务报告,经过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该报告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1-6月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媛、李琳、田新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