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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3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3行初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2、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3号】;

(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公告编号:2023-107在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的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未进入实质性审理,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要根据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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