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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12

深证上〔2023〕952号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

黄国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 波,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 桂,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660万元至99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536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未预计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情形,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波、财务总监陈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

波、财务总监陈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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