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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郎智能: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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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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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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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23〕3号)查明的事实,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在股票买卖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金昇实业作为卓郎智能的控股股东,通过李某平、王某珏、姜某延、韩某萍、刘某、尹某玲等6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卓郎智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规成交股数28,956,934股,匹配的买入金额182,306,482.77元,匹配的卖出金额213,491,175.95元。

二、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金昇实业借用上述6人的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卓郎智能股票。涉案期间内,金昇实业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高某华安排金昇实业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账户给上述6人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合计3.5682亿元,并安排金昇实业副总裁、卓郎智能原监事梁某福实际控制上述6人证券账户,负责具体下单操作或组织他人下单操作交易卓郎智能股票。经计算,金昇实业累计买入卓郎智能股票81,505,882股,买入金额562,954,862.84元。对应卖出45,934,334股,对应卖出金额265,875,829元。

综上,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涉及股份数量和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金昇实业的行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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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年制定)》第

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3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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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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