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总投资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
1 | 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 安吉热威 | 54,289.65 | 45,568.18 |
2 |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 热威汽零 | 28,662.97 | 24,089.17 |
3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热威股份 | 6,315.98 | 6,315.98 |
合计 | 89,268.60 | 75,973.32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投项目之“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热威汽零,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790-800号。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发挥综合效能,公司拟新增子公司泰国汽零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新增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 SRIRACHA 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变更后,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 | 热威汽零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790-800号 |
泰国汽零 | 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SRIRACHA 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
“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除增加实施主体及对应的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热威汽零对该部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热威汽车零部件(泰国)有限公司(Heatwell Auto Parts (Thailand) Co.,Lt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18/14 MOO.8, KHAO KHAN SONG SUB-DISTRICT,SRIRACHADISTRICT,CHONBURI PROVINCE 20110, THAILAND
法定代表人:楼冠良
注册资本:3,000万泰铢
成立日期:2023年9月12日
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汽车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其他机电零件等。
股权结构:热威汽零持股99.9%,热威电热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持股0.1%。其中,公司持有热威汽零100%股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江山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热威电热科技(泰国)有限公司100%股权。
五、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热威汽零拟以募集资金向泰国汽零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直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决定,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七、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子公司泰国汽零作为“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相应新增实施地点。同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热威汽零拟以募集资金向泰国汽零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直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八、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适当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周 舟 | 田 稼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