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适当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银珠 | 潘磊 | 胡春荣 | ||
时间: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