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和生产布局,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