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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偿债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公告日期:2003-04-18
    中勤信资评报字[2003]第A016号
    谨提请本报告书阅读者和使用者注意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中勤信资评报字 2003 第A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或误用。
    本公司接受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通电力")的委托,对河南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列报的用于偿债的部分资产于2002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仅作为"精细化工"偿还"四通电力"债务时确定资产价值之参考。按照本公司与"四通电力"订立的中勤信资评协字(2003)第020号《资产评估协议书》所设立的条件,本公司业已实施了包括对委托评估的有关资产的实地观查、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本公司的评估行为和结果是建立在"四通电力"和"精细化工"提供的评估所必需的资料的基础上的,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四通电力"和"精细化工"负责。本公司在此基础上出具了中勤信资评报字 2003 第A016号《关于河南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偿债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次评估范围为"精细化工"列报的用于偿还"四通电力"债务的部分资产。本报告所载评估范围中包含应收账款、存货、建筑物、设备。各项资产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3)金执字第927号,本公司相信:本次评估之用于偿债的各项资产在法律权属上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但对其不作任何保证。本公司仅对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本次主要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本公司认为,除本报告所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外,在评估资产现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和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前提、假设条件下,载入下表中的评估结论可恰当地反映"精细化工"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项目帐面净值调整后净值市场价值
    资产总计4,092.964,092.963,727.42
    本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或"评估值",均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与市场状况和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下,本报告所列明之评估目的而提出的续用市场价值。
    特别事项摘要:
    1、"精细化工"四分厂为关闭停产的小型造纸厂,本次用于偿债的各类建筑物(帐面净值1,447,490元),为小型造纸厂生产所需各种工程设施,由于小型造纸厂的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恢复生产的可能性不大,这些设施停产多年,且年久失修、损坏严重,评估值为零。
    2、由于"四通电力"与"精细化工"于2002年12月5日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精细化工"用于抵偿其欠付"四通电力"的债务的部分资产的金额均系2002年9月30日(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的账面数。债权人---"四通电力"为确保其权益不因抵债资产权利上存在瑕疵而受到损害,于2003年3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评估行为和结论是依据上述的协议和裁定。
    3、"四通电力"与"精细化工"约定用于抵债的存货(2002年9月30日的帐面金额为10,002,410.21元)至本公司实施评估时其实物形态已发生变化,因此,评估人员只能核对有关存货记帐凭据和盘点表,并相信其记录是真实的,而对实物已无法核实数量。根据"四通电力"和"精细化工"达成的《偿债补充协议》,"四通电力"又将上述存货借于"精细化工"继续使用,"精细化工"保证以不低于抵债时确定的抵债金额用现金方式偿还,并承担借用期间资金占用利息。因此,评估时按账面值确认。
    本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即自2002年9月30日至自2003年9月30日)有效。
    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俊发
    中国深圳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王松龄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吴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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