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421名调整为39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23.20万份调整为1,450.60万份。
二、对《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均为在获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员
工。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的39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39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13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8名激励对象授予1,450.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4元/股。
三、对《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要求,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适格,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