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421名激励对象中,23名激励对象因放弃(含未能及时开立证券账户)、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421名调整为398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23.20万份调整为1,450.60万份;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定稿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3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398名激励对象授予1,450.6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适格。我们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本次行权是公司2019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并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以及采取自主行权的行权方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以及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行权方式。
独立董事:仓勇涛、黄江东、郭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