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就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基于本次交易进展情况、相关环境变化情况,并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经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经了解,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张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