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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代表
监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袁晨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98,578,038股,占公司股本的27.02%,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何菊初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98,318,758股,占公司股本的26.9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王博三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林兰光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于海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李艳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
公告编号:2023-080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胡战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监事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郭伟亮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高晓成先生为公司监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职工代表监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3年10月13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刘学山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三年,自2023年10月13日起生效。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董事、监事换届任免为任期期满正常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公司治理的正常需要,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