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117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数量共计11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00%,涉及自愿限售股东7名。
二、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明细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如是,说明亲属关系* |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截止2023年10月9日持股数量 | 本次自愿限售前已处于限售登记状态的股票数量 | 本次自愿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自愿限售期间 | 本次限售后该股东所持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1 | 陈静 | 是 | 实际控制人陈林霞的配偶 | 是 | 否 | 董事长、总经理 | 69,221,000 | 69,221,000 | 69,221,000 | 62.64%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 | 0 |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2 | 孙乐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16,462,000 | 16,462,000 | 16,462,000 | 14.90%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 0 |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3 | 徐静峰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16,462,000 | 16,462,000 | 16,462,000 | 14.90%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 0 |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4 | 温州聚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5,400,000 | 5,400,000 | 5,400,000 | 4.89%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 0 |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5 | 苏晓东 | 否 | 否 | 否 | 否 | 董事 | 1,267,500 | 1,267,500 | 1,267,500 | 1.15%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 0 |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6 | 林显金 | 否 | 否 | 否 | 否 | 董事 | 1,105,000 | 1,105,000 | 1,105,000 | 1.00%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 0 |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 ||||||||||||
7 | 刘启卫 | 否 | 否 | 否 | 否 | 董事 | 582,500 | 582,500 | 582,500 | 0.53% | 自股 权登 记日(2023 年10 月 9日)次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 0 |
挂牌公司已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7月12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其中,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对陈静、孙乐、徐静峰、温州聚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晓东、林显金、刘启卫等7名股东持有的全部股票申请限售。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对陈静、孙乐、徐静峰、苏晓东、林显金、刘启卫认购的公司定向发行新增2,500,000股公司股票申请限售。截至2023年10月9日,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均处于限售状态。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和2.4.3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4.2 条规定:“2.4.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市规则》第2.4.3条规定:“2.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自愿限售的主体为陈静、孙乐、徐静峰、温州聚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晓东、林显金、刘启卫共7名股东,公司已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7月12日分 别对上述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办理限售登记,截至2023年10月9日,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均处于限售状态。本次股份限售期间为自股权登记日(2023 年10月9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72,176,000 | 65.32% |
2、个人或基金 | 32,924,000 | 29.80% | |
3、其他法人 | 5,400,000 | 4.89% | |
4、其他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10,500,000 | 100.00% | |
总股本 | 110,500,000 | 100.00% |
五、 其他情况
无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