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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预留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即将满足,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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