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推举葛仁余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行长、行长助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核,葛仁余先生、吴典军先生、周爱国先生、罗锋先生、高增银先生、丁宗红先生、王卫兵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推举葛仁余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聘任吴典军先生、周爱国先生、罗锋先生、高增银先生、丁宗红先生担任公司副行长,聘任王卫兵先生担任行长助理,聘任吴典军先生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三、公司拟发放的“苏银优1”股息金额、对象和实施日期是依据该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拟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苏银优1”股息发放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
2023年10月12日